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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辞退职工的方法
来源:祁东人才网 日期:2020-11-26 浏览
【案情】

被诉人枣庄××公司是一个新筹建成立的公司,为使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于2004年8月与具有该公司业务方面专业技术的申诉人邵×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申诉人邵×被该公司任命为生产厂长,负责被诉人公司的生产筹建工作,2004年底该公司在申诉人的指挥及全体职工的努力下已经正常运转,申诉人邵×为该公司的正式投产运行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被诉人枣庄××公司却于2005年1月15日无故将申诉人邵×辞退,申诉人不服向枣庄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被诉人公司对申诉人的辞退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发拖欠申诉人的工资并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及补缴各项社会保险金等等。

【被诉人辩称】

2004年8月申诉人邵×被聘为生产厂长,2004年12月28日被诉人公司发生工人罢工时间长达8小时之久,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申诉人作为生产厂长,未能及时阻止工人的罢工,其行为达到了《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严重失职的情形,被诉人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被诉人当庭提交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来证实该公司存在罢工的事实,认为其对申诉人的辞退是合法的。

【张勇律师代理意见】

被诉人枣庄××公司工人组织罢工是因为工资待遇问题,且被诉人公司提交的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只是说明了被诉人枣庄××公司部分职工罢工是因为工资待遇问题,未证明申诉人参与或者组织了罢工,且申诉人只是生产厂长,公司职工的工资待遇问题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申诉人与罢工事件没有直接的关系,申诉人的行为未构成《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严重失职的情形,因此对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撤销辞职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根据《劳动法》第72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0条、第12条之规定被诉人公司应当依法为申诉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另外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之规定对申诉人要求被诉人公司补发拖欠申诉人的工资并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依法也应予以支持。本次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实际上是因为被诉人公司目前已经正常生产运行,被诉人公司认为申诉人邵×工资待遇过高,不愿再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聘用申诉人邵×而故意违法辞退申诉人邵×,被诉人公司在劳动合同仅仅履行4个多月就将申诉人辞退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诉人邵×的合法权益,因此对申诉人的各项仲裁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仲裁裁决】

裁决被诉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撤销对申诉人的辞退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补发拖欠申诉人的工资××元,并向申诉人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元;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为申诉人补缴养老保险费××元、医疗保险费××元、失业保险费××元、工伤保险费××元等。